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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5948号“SOO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03号
申请人:林德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5948号“SOO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08881号“SOOY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1066号“索罗卡;SOLO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028992号“SOO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715965号“SOO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365918号“SOO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950731号“SOO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064816号“SOOC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024121号“S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130375号“深I投控 5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119023号“I500 投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网上宣传及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199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至五分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七分别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SOOCAR”构成,与引证商标八至十或包含相同字母“SOO”,或与之字形相近,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结论对本案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