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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7491号“二妹酸菜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95号
申请人:肖潇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7491号“二妹酸菜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3482号“小二妹”商标、第61194536号“金二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二妹”与引证商标二“金二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二妹酸菜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