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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6128号“怪物教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72号
申请人:宁波怪兽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6128号“怪物教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71931号“怪教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特定关系,并形成一定影响力,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怪物教授 商标 宁波怪兽户外运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