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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1623号“胖李白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13号
申请人:陕西古今长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1623号“胖李白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让人直接联系到烈士名称。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烈士李白联系起来,且申请人主观方面没有利用、贬低、损害烈士名誉的任何意图,更无从对烈士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引用“李白”之名,与自身提供的经营服务、品牌密切相关。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李白”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胖李白白”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胖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