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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89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46:07
动吖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经营状况、版权登记证书、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动吖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