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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0966号“新富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51号
申请人:武汉市富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0966号“新富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72890号“富盟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新富盟 商标 武汉市富盟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