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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2986号“SIESTA SA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71号
申请人:谷佩英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2986号“SIESTA S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SIESTA SALON”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ESTA SALON”可译为“午休美容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IESTA S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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