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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7457号“博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54号
申请人:李建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7457号“博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725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205631号商标的注销申请,我局已予核准,现商标已无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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