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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4701号“全力以赴的行动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14号
申请人:深圳日月星光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4701号“全力以赴的行动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具有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进一步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力以赴的行动派》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报道、视频合集在抖音的播放量截图、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力以赴的行动派”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全力以赴的行动派 商标 深圳日月星光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