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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3153号“仁久福 JIU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15号
申请人:河南仁久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713153号“仁久福 JIU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其汉字部分已获得商标专用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79598号“JiU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仁久福 JIUFU”中字母组合部分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两商标在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仁久福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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