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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1384号“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5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80号
申请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1384号“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永艺”和“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两部分组成,其中“永艺”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是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是名副其实的“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申请商标的核心要素和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永艺”,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及认定“永艺”商标为驰名商标批复文件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永艺”和“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两部分组成,其中“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