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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2834号“华认信息HUAREN INFORM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3:38关于第68302834号“华认信息HUAREN
INFORM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43号
申请人:贵州华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2834号“华认信息HUAREN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8284号“华认”商标、第42994157号“华认WAYIN”商标、第43002760号“华认”商标、第63597488号“华认WAYIN”商标、第44740093号“SHIMAO世茂LIFE及图”商标、第44585169号“腾讯医疗内容开放平台及图”商标、第67689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设计、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华认”,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安全咨询;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