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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33744号“喜事酒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90号
申请人:米保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3744号“喜事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5491号“喜事 喜事红双喜 喜及图”商标、第6775492号“喜事 喜事红双喜及图”商标、第53703892号“囍事红双囍 囍事酒 喜事红双喜 喜事酒 一品红双喜 经典生日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汉字“喜事酒坊”构成,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喜事酒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