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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1436号“唯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86号
申请人:张子寅 委托代理人:保定紫竹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1436号“唯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1913号“唯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在用途、消费者群体等方面差别比较明显,二者共存于市场很难令消费者构成混淆和误认。同时,申请人已有相关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通风管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唯宝”,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