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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7623号“壹靓新能源 ELITE 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7:07关于第67957623号“壹靓新能源 ELITE EN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37号
申请人:上海壹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7623号“壹靓新能源 ELITE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158号“ELITE”商标、第65007267号“ELITE PROJECTOR”商标、第19088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宣传资料、产品照片、解决方案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亦是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高度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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