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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58523号“REG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46号
申请人:维珍飞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58523号“REG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11443号“隆翠房车 REGEIT及图”商标、第60977542号“reG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相关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自行车座套;自行车车座;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运载工具用轮胎;船舶护舷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翼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船舶护舷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GEN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字母组合“REGEIT”、引证商标二“reG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RE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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