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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61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08:30关于第672661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48号
申请人:黄晓苗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6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童装”(2501-2505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54839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311870号“hs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62435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36413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868号“丹虎DAN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显著部分、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童装”(2501-2505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5类除“服装;游泳衣;童装”(2501-2505群组)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游泳衣;童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游泳衣;童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