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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5065号“FUN B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65号
申请人:惠州美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5065号“FUN B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00613号“芳包F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FUNBA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UN 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