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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37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2:41关于第674737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87号
申请人:王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3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相当显著性且可指示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在商品上。大量仅包含杯子图案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实际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常见的冒着热气的杯子图形构成,将其使用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此外,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Epi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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