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32114号“果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03号
申请人:李洁伦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2114号“果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67486号“P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销,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