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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8329号“點心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1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16号
申请人:杨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8329号“點心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在主营领域上具有特殊含义,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显著性,识别度进一步增强,商标有其独创性的含义。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93169号“CHILL 点心”商标、第21452183号“点心公园”商标、第21452220号“点心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并未注册成功。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點心集市”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点心公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自助餐馆、外卖餐厅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點心集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属于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语言,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點心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