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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5340号“山海香茗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81号
申请人:深圳市山海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5340号“山海香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山海”指向申请人企业字号,“香茗茶”直接表明申请人主营产品,在含义指向性上明显指向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59839号“山海传香”商标、第67639040号“山海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在白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山海香茗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山海传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山海香茗茶 商标 深圳市山海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