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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5385号“马莱传统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40号
申请人:上海弓合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5385号“马莱传统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39455号“莱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体育野营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举办博物馆展览;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马莱传统弓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