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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1017号“九盛精农Jiusheng Jingn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2:53关于第67021017号“九盛精农Jiusheng
Jingn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96号
申请人:云南九盛精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通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1017号“九盛精农Jiusheng Ji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9755号“九盛及图”商标、第39341479号“九盛宴及图”商标、第9339991号“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