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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7637号“大禹金鼎DAYUJIN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2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88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禹神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7637号“大禹金鼎DAYUJI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83772号商标、第30650665号商标、第30668038号商标、第46546642号商标、第641165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大禹金鼎”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大禹金鼎DAYUJIND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