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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28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2:06
BMCI及图、第36224903号“大众点评必住榜及图”商标、第10554583号“XINTAI X及图”商标、第9919624号“大众点评 dianp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机用保护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磁性身份识别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通讯设备;磁性识别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BMC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