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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3869号“Maccabi Haif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3:45关于第68163869号“Maccabi Haif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22号
申请人:潍坊双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3869号“Maccabi Hai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56295号“MACCABI HAIFA”商标、第67052474号“MACCABI HAIFA CH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2年、2023年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Maccabi Haifa”是海法马卡比足球俱乐部名称,是一家以色列足球俱乐部,更是首支进入欧冠正赛的以色列球队。“Maccabi Haifa”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accabi Haifa 商标 潍坊双点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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