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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0102号“My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25号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0102号“My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17559号“MYST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多特瑞(DOTERRA)”精油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子品牌,申请人及其“多特瑞(DOTERRA)”精油品牌知名度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注册信息、产品订单及对账单、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yst”与引证商标“MYSTLABS”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My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