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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484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6: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36号
申请人:沧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484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4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应用的行业属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铺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沧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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