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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5637号“丰富彩fengfu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7:29关于第67035637号“丰富彩fengfuc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04号
申请人:洪泽峰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035637号“丰富彩fengfu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3185号“丰富多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经查,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销售单、转账凭证、物流信息、物料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丰富彩fengfucai 商标 洪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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