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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0617号“丰谷 大粮仓FENG GU DA LIANG 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0:26LIANG 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90号
申请人:福建世纪丰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0617号“丰谷 大粮仓FENG GU DA LIANG 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9482号“丰谷FENGGU”商标、第13702227号“大粮仓种植联社及图”商标、第17853231号“大粮仓”商标、第34707108号“大粮仓农业”商标、第29768471号“大凉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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