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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40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6:52
TOOPOWER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众多与引证商标或其图形部分相似的商标共存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打印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TOOPOW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