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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87548号“柿子椒熊 DINOTA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47:11关于第45487548号“柿子椒熊 DINOTAE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89号
申请人:金兑垠 委托代理人:延吉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无敌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45487548号“柿子椒熊 DINOTA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独创“DINOTAENG”商标,并早于2019年便于中国市场予以广泛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为该商标品牌的真正权利人。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但却仍旧申请注册英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况且中文汉字也与申请人品牌卡通人物名字一致,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理应依法予以宣告无效。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抢注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争议商标理应予以宣告无效。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抢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依法予以宣告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dinotaeng”商标商品图片;
2、申请人“dinotaeng”商标商品宣传文章及卡通人物作品登记详情;
3、申请人在先申请“DINOTAENG”商标以及“柿子椒熊”卡通人物图形商标注册证书及翻译件;
4、申请人与中国文具品牌“度也”合作邮件以及品牌授权书;
5、淘宝网站销售申请人“dinotaeng”商标商品页面;
6、“百度”网站以及“小红书”APP有关“dinotaeng”商品的推介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商标权益,争议商标应当继续有效。被申请人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申请人“DINOTAENG”商标的存在及使用状况,争议商标并非是对“DINOTAENG”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DINOTAENG”商标注册证书、小红书平台销售订单及订单详情列表、主体一致证明及小红书专业号申请公函以及独家授权书、小红书内有关“Dinotaeng”商标的笔记链接详情列表以及相关截图、销售“Dinotaeng”商品的天猫旗舰店以及微博截图、侵权伪造商品详细列表、“Dinotaeng”以及“柿子椒熊”商标品牌实体店铺图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2023年4月,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胡莹。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DINOTAENG”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柿子椒熊 DINOTAENG 商标 金兑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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