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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0154号“飞云织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54号
申请人:上海格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0154号“飞云织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0903号“飞云之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醋酸西装套装;速干运动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浴帽”等其余35项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2、申请商标在“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本案仅针对“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驳回商品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醋酸西装套装;速干运动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醋酸西装套装;速干运动衣”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飞云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