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76683号“阿波尔特apurut al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2:27关于第66976683号“阿波尔特apurut al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39号
申请人:新疆旱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6683号“阿波尔特apurut al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9210号“阿尔波特”商标、第62429749号“君君满山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饲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饲料”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饲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饲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