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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9942号“熙美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39号
申请人:孙秋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9942号“熙美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3447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熙美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