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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893号“TA:R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54: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893号“TA:R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27号
申请人:TARGIMMUNE THERAPEUTIC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9893号“TA: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限定申请,对“药品”商品进行限定,阐释其为人用或是兽医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使用在申请人医药制品和医疗平台上的商标,整体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包含“RNA”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的商品经核准限定为“人用药;兽医用药;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化学药物制剂;人用医疗和药物制剂;兽医用医疗和药物制剂;药品,特别是人用药;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特别是免疫、制药、免疫治疗和诊断产品;免疫学、药学和免疫治疗产品,特别是用于预防和治疗肿瘤疾病的”。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的商品已作限定,符合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TA:RNA”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和第42类“有关免疫产品、药品、免疫治疗和诊断产品,特别是免疫学、医药和免疫治疗产品开发,特别是肿瘤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领域的科学和技术服务和研究服务”等服务上,未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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