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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2770号“元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0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鼎智能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2770号“元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8544号“元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4月5日第183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9634号“鼎元云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8月27日第1853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元鼎 商标 深圳市元鼎智能创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