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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93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05:33
东聚建设及图、第11435552号“梓珂建设 ZI KE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11174962号“秦天建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同时,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推广与使用,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室内设计、岗位职责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东聚建设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