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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9248号“戈友联盟会 BAGYA S201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05:50关于第67459248号“戈友联盟会 BAGYA S201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41号
申请人:琦爱可(深圳)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9248号“戈友联盟会 BAGYA S201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3729号“戈友”商标、第63650932号“戈友好物”商标、第11413732号“戈友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戈友联盟会”表示强调的是组织,且从指定使用服务来看,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的含义,不会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经过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使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取得更强的显著特征,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并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戈友联盟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戈友”及引证商标三中文“戈友会”,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戈友好物”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戈友联盟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规模及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