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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4902号“TIMI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0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4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4902号“TIMI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4586号“TINI”商标、第32221154A号“TIMI及图”商标、第45516068号“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在先案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请求裁文不予公开,我局认为,本决定未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故对于申请人的裁文不予公开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垫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TIMI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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