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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7968号“丽影洞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39号
申请人:北京滴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7968号“丽影洞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232号“丽影及图”商标、第9003111号“丽影”商标、第13418262号“丽影豪车汇及图”商标、第37111899号“丽影汽车影音”商标、第6936004号“丽影房”商标、第66359819号“丽影”商标、第9003139号“丽影 LIYING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不予受理通知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丽影洞察”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丽影”、引证商标二汉字“丽影”、引证商标三汉字“丽影豪车汇及图”、引证商标四汉字“丽影汽车影音”、引证商标七汉字“丽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丽影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