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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1438号“长石新能源 CHANGSHI NEW 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5:56ENERG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43号
申请人:深圳长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卓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1438号“长石新能源 CHANGSHI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碳素材料;碳电极;石墨电极;炭精块;石墨炭精块;炭精片;炭精粒;炭精棒;炭精粉;碳管”商品上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4023号“SAIYU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70042号“长石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1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仅对申请商标在“碳素材料;碳电极;石墨电极;炭精块;石墨炭精块;炭精片;炭精粒;炭精棒;炭精粉;碳管”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碳素材料;碳电极;石墨电极;炭精块;石墨炭精块;炭精片;炭精粒;炭精棒;炭精粉;碳管”十项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碳素材料;碳电极;石墨电极;炭精块;石墨炭精块;炭精片;炭精粒;炭精棒;炭精粉;碳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