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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8010号“台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44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万顷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8010号“台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96309号“台庄台”商标、第60972059号“金台庄”商标、第56533244号“台莊特”商标、第127077号“台儿庄及图”商标、第66887234号“台庄香”商标、第54572627号“台庄红”商标、第54545112号“台庄陈”商标、第62221423号“台庄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台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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