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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6137号“Plymou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8:16关于第68246137号“Plymou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10号
申请人:上海鸣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6137号“Plym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代表“树脂橡胶类代言人”,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普利茅斯”地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Plymouth”及简单背景图形构成,“Plymouth”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可译为“普利茅斯”,是英国著名的城市,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Plymouth”已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Plymouth及图 商标 上海鸣骊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