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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9106号“Elk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2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50号
申请人:深圳梭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9106号“Elk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译为“麋鹿云”,申请人已经向国家版权局进行“麋鹿云”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登记,具有独特而深厚的内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70688号“CLOUDE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60388号“E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Elk Cloud 商标 深圳梭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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