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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0297号“前教程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22: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30号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前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0297号“前教程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1090号“前程上汤”商标、第56818417号“老前程”商标、第30978841号“前程教”商标、第3274657号“金色前程”商标、第15926488号“前程导航”商标、第28267225号“新前程”商标、第38503683号“金色前程”商标、第64563436号“前程ESTIHBAL及图”商标、第62043460号“前程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正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艺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画展服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前教程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