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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7024号“鹿回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63号
申请人:海南宇星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兴南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7024号“鹿回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8014号“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31932号“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02698号“里定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25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433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154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614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鹿回头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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