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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0083号“科龙大板一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33号
申请人:嘉兴皇爵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0083号“科龙大板一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80号“科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7967号“科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2165号“科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79571号“科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浴霸、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浴霸、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科龙大板一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科龙”,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科龙大板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