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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7441号“焙康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5: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97号
申请人:武汉市诚兴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7441号“焙康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59480号“倍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焙康美”与引证商标“倍康美”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或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焙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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